(2017)豫0212执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州宇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宇达物流有限公司,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85号申请人郑州宇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行云路***号*号楼*单元**层****号。委托代理人王飞,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黄龙工业园区经一路中段西侧。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州宇达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4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位于开封市祥符区经一路西侧的房产两处。产权证号为5958、5959。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位于开封市祥符区经一路西侧的房产两处。产权证号为5958、595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