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姗与欧阳喜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姗,欧阳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张姗,女,198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欧阳喜成,男,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张姗与欧阳喜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六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7)六仲裁字第19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欧阳喜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张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裁字第191号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惠敏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学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