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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44号罪犯王婷,女,1973年5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秀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5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32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婷2015年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婷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