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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执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景合、临沂美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合,临沂美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保154号申请执行人:郭景合,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地址盐山县。被执行人:临沂美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工业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茂娟。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冀0925执保1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临沂美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景合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美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美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靖桂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