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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志昂、程素琼等与孙立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昂,程素琼,孙立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3346号原告:张志昂,男,生于1968年5月27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原告:程素琼,女,生于1970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彩,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A3770607。被告:孙立党,男,生于1976年1月21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邓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411307021。原告张志昂、程素琼与被告孙立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张志昂、程素琼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立党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昂、程素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昂、程素琼负担。审 判 长  武圣乾代理审判员  郑金峰人民陪审员  翟远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