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四女与张文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四,张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414号之一申请人:周四女被执行人:张文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津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24日生效的(2015)夏民初字第7037号判决,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文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涛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张文涛名下无名车牌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文涛所有的无名车牌号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魁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希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