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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Q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QIANMOZHAO,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初1901号原告:QIANMOZHAO。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翼南,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QIANMOZHAO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QIANMOZHAO及委托代理人崔迎,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QIANMOZHAO诉称,原告2005年以去英国学习名义办理出国留学手续,并一直在英国居住至今,于2012年取得英国国籍。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辽宁省民政登记结婚。缔结婚姻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同时,因原告一直在英国居住,导致双方生活习惯存在差异,且原告婚后两周就回到英国一直没有与被告公共同居住。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婚姻关系彻底破裂。原告经过深思熟虑,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还是有感情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结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QIANMOZHAO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凭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QIANMOZHAO与被告王某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今后双方遇事及时沟通、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综上,原告QIANMOZHAO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QIANMOZHAO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QIANMOZHAO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