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肖正根与被告蔡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正根,蔡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500号原告:肖正根,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蔡美英,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肖正根与被告蔡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肖正根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正根以其与蔡美英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正根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肖正根负担。审判员 汤燕琴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水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