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春梅与王长发、王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春梅,王长发,王春,王翠花,王丽娜,樊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994号原告白春梅,女,蒙古族,退休职工,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原告之子),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长发(又名王利军,王春次子),男,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春,男,满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翠花,女,满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丽娜(王春之女),女,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樊彦林,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春梅杨诉被告王长发、王春、王翠花、王丽娜、樊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春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长发、王春、王翠花、王丽娜、樊彦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春梅撤回对被告王长发、王春、王翠花、王丽娜、樊彦林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春梅撤回对被告王长发、王春、王翠花、王丽娜、樊彦林的起诉。审判员 卢士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利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