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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仕苍与庆城县驿马镇韦老庄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苍,庆城县驿马镇韦老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1民初477号原告:王仕苍,汉族,住庆城县。被告:庆城县驿马镇韦老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闫相印,该村村主任。原告王仕苍与被告庆城县驿马镇韦老庄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仕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费37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前季,驿马镇韦老庄村修建新农村安置点,原告承建该工程的欧式挂件,该工程承包给四个工队,原告先后在该工程上干活二年多,只有一个工队付清了工费,其余三工队均未付清工钱,其中翟相金工队欠款13000元,赵峰工队欠款19800元,张永林工队欠款5000元,合计37800元,原告寻找三工队催要工费时,时任该村村支书的韦德重让原告不要找工队,工程款由村上支付,韦老庄村委会与2015年2月1日给原告出具了证明,管工程的副主任张永平在此证明上签署了”属实”二字,后原告多次上门催要欠款未果。庆城县驿马镇韦老庄村民委员会辩称,2017年元月,村委会换届,所有手续未移��,工程账务村上不清楚,现村委会无钱支付。王仕苍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及村委会的质证意见:证明一份,村委会质证意见为:村委会的印章及原分管工程的副主任签字属实,但具体内容不清楚。本院对王仕苍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意见:村委会对王仕苍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该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要件,依据证据规则,本院予以采信。庆城县驿马镇韦老庄村民委员会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答辩、举证、质证以及对证据的分析认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前季,庆城县驿马镇韦老庄村修建新农村安置点,原告在该工程中安装欧式挂件,先后在四个工队干活二年多,其中三个工队的欠款分别为13000元、19800元、5000元,欠款共计37800元。2015年2月1日,原告催要工费时,韦老庄村委会出具了证明,证明韦老村下��王仕苍给工队安装欧式挂件共计37800元,该证明加盖村委会印章,主管工程的村委会副主任张永平在此证明上签确认。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一种组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原告在被告所属的建设工程工地施工并提供了劳务,双方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庆城县驿马镇韦老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仕苍劳务费3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元,由被告庆城县驿马镇韦老庄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颜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