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胜、邬爱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邬爱红,彭高芬,李忠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02民初2449号原告:陈胜,男,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邬爱红,女,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彭高芬,男,195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李忠兰,女,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受理原告陈胜、邬爱红与被告彭高芬、李忠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胜、邬爱红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彭高芬、李忠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胜、邬爱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邬爱红撤回对被告彭高芬、李忠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陈胜、邬爱红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邹小蓉审 判 员 张小平人民陪审员 柳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