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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朱作芳与张彬尧、崔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作芳,张彬尧,崔云霞,泰安荣宝置业有限公司,赵子玉,杨永春,梁少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737号原告:朱作芳,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玉,金玉彦,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彬尧,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武,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云霞,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磊,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荣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771388-8。法定代表人:张彬尧,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杨永春,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第三人:梁少楼,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玉,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作芳与被告张彬尧、崔云霞、泰安荣宝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永春、梁少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朱作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作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作芳撤诉。审 判 员  刘 燕审 判 长  赵占军审 判 长  赵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段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