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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金程与被执行人刘海洋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程,刘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程,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执行人刘海洋,男,1987年4月6日生人,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金程与被执行人刘海洋支付令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督2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督22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杨润国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