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金程与被执行人刘海洋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程,刘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程,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执行人刘海洋,男,1987年4月6日生人,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金程与被执行人刘海洋支付令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督2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督22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杨润国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