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付根培、鲍坠荣等与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杭州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根培,鲍坠荣,熊满荣,付慧玲,付世赢,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杭州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马旭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3403号原告:付根培,男,194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原告:鲍坠荣,女,194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原告:熊满荣,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原告:付慧玲,女,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原告:付世赢,男,199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原告付根培、鲍坠荣、熊满荣、付慧玲、付世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军,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杭州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城郊居民区浣东北路43号。法定代表人:刘显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贤忠,浙江浣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付根培、鲍坠荣、熊满荣、付慧玲、付世赢与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杭州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付根培、鲍坠荣、熊满荣、付慧玲、付世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原告损失计人民币1013128.30元。事实和理由:诸暨市城上城10幢2701室装饰装修工程由被告承包,被告雇佣付绍松在该工地做木工活。2016年12月12日早上7点,付绍松在该工地施工,8时左右,被告的项目经理刘显国将付绍松施工用的电气泵插头拔下以阻碍其施工,双方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当该工地安装电梯的工人下楼报警时,付绍松与刘显国从27楼摔至地面,两人当场死亡。诸暨市公安局作出诸公(刑)鉴通字(2017)005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为死者付绍松符合高坠至全身严重多发伤,重型颅脑损伤、胸腹腔多脏器破裂死亡。五原告分别系死者父母、配偶子女,现认为付绍松与刘显国的冲突系由雇主业务而引起,被告与雇员付绍松的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且负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过失,为此,被告应当承担雇主责任。鉴于原、被告不能协调一致,故诉请法院,望依法判处。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2月30日,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杭州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已经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原告现仍以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杭州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为被告向本院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根培、鲍坠荣、熊满荣、付慧玲、付世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18元,退还给原告付根培、鲍坠荣、熊满荣、付慧玲、付世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炯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