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飞信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飞信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飞信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赵家庄乡史恩庄村。法定代表人:栗国,总经理。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霍州市东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西飞信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飞信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