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2006孔令爱与窦训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爱,窦训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006号原告:孔令爱,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林,泰州市姜堰区顾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训宇,男,1978年7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2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爱与被告窦训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