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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栾宝臣与崔文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宝臣,崔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516号申请执行人:栾宝臣,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崔文海,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案在执行栾宝臣与崔文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强执行员  邢秀斌执行员  孙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