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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其仁与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其仁,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49号申请执行人:张其仁,男。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其仁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91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淄博办事处等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调查、淄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2017年1月16日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度,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91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吴胜林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天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