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徐超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王西江及华阴市张卫侠通讯服务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王西江,华阴市张卫侠通讯服务部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230号原告:徐超,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工亡职工徐春峰之子。委托代理人:牟红瑛,华阴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住所地:华阴市华岳路。负责人:王海刚,系移动华阴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恒生国际大厦*******室。负责人:薛武星,系铁通渭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民,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种绪良,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王西江,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铁通渭南公司员工。第三人:华阴市张卫侠通讯服务部,住所地:华阴市孟塬镇。主要经营者:张卫侠,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受权。原告徐超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第三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王西江及华阴市张卫侠通讯服务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陕058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提出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陕05民终1903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6)陕058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超于2017年4月24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超提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超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元,由原告徐超负担。审 判 长 王 坤人民陪审员 王和平人民陪审员 杜亚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