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552号原告:徐某,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业道,庐江县石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朱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俊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莉莉(代)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