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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1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联冠薄膜有限公司、聂俊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联冠薄膜有限公司,聂俊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1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冠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楚天路299号1号楼1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7411-1。法定代表人方连珍。被执行人聂俊秀,1980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冠薄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俊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8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联冠薄膜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聂俊秀支付案款34606.6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到法院承诺于2016年10月15日之前履行完毕,但到期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6年8月11日和2017年1月13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大额银行存款、车辆及淘宝账户信息。3、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暂无大额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4、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34606.66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419元,合计35025.66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徐雨辰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伟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