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伍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24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刚,男,1975年1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3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刚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伍刚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向被害人徐某谎称自己可以通过关系帮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办理“爱心报刊亭”摊位,从而取得徐某的信任,后伍刚分别以办理“爱心报刊亭”需要送红包及交纳押金、办理子女入学需要送红包等为由,于2014年5月至9月期间在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的住处,重庆市沙坪坝区德意家具城旁的重庆农业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等处骗取徐某现金及银行汇款共计45000元,并向徐某出具由其伪造的“爱心报刊亭”办理押金收据一张。2014年9月29日,伍刚因徐某发现自己被骗而向徐某出具欠条承诺还款,后伍刚即携家逃至广东省佛山市并变更自己的联系方式。2016年8月3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佛山市杏坛镇镇东村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伍刚抓获。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伪造的收据,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伍刚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定罪处罚。建议对伍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伍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解确实收取了徐某给予的45000元,但他为了给徐某帮忙也去找人办事了,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在庭审中,伍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表示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刚与被害人徐某系同学兼同乡关系。2014年5月,被害人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附近遇见被告人伍刚,告知其想找一个门市来卖冰激凌。伍刚谎称可以通过关系帮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附近办理“爱心报刊亭”来摆摊,但需要10000元的红包去打点关系,徐某表示同意,并将10000元现金交给伍刚。2014年6月3日,伍刚又以办理“爱心报刊亭”需要交纳押金为由,打电话告知徐某还需要支付33000元的押金,徐某遂从合川区赶到沙坪坝区德意家具城将现金25000元交给伍刚,后伍刚还向徐某出具了一张伪造的总金额为33000元的收款单位为“重庆市大坪城头股份有限公司街道办事处”和收款人为“张某某”的手写收据。同年6月10日,徐某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向将剩余的8000元转账至伍刚的银行账户内。后伍刚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能办理“爱心报刊亭”。后徐某持上述伪造的收据到渝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石油路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找到张某某询问后得知被伍刚所骗。2014年9月29日,徐某找到伍刚,伍刚为其出具了欠条承诺还款,随后伍刚携家前往广东省佛山市,并更换了联系方式,致使徐某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4年9月,被告人伍刚还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徐某的小孩入读大坪小学,需要缴纳2000元的转学费为由,骗取徐某现金2000元。2016年8月3日,被告人伍刚在广东省佛山市杏坛镇东村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底,他从合川到重庆想找个小生意做。在白马凼附近,他碰到小学同学伍刚。他给伍刚说想找一个小门市来卖冰激凌,伍刚说可以在白马凼找个门市,他觉得白马凼人流量比较少,伍刚说可以到大坪去找,那边人流量大,而且他有关系可以在大坪帮他搞一个爱心亭,但需要红包1万元。因为他和伍刚是同学,而且伍刚还有一个家具厂,他当时没有怀疑。当天在大坪干休所,他给了伍刚1万元现金。2014年6月3日,伍刚给他打电话说办理爱心亭需要交纳33000元的押金。6月4日,他从合川到德意家具城旁边的农村商业银行附近交给了伍刚现金25000元。伍刚还给他一张收据,收据抬头写着重庆大坪城头股份有限公司街道办事处,收款人是张某某。后来伍刚一直推脱,爱心亭一直没有办理下来。后来拿着那张收据去找了张某某,张某某告诉他收据是假的,他才知道被伍刚骗了。2014年9月29日,伍刚给他写了一张欠条,承诺2014年10月20日还钱,但一直没有还钱。后来伍刚就跑了。他还证实在被发现被伍刚骗之前,伍刚还说可以帮他的儿子入读大坪小学,但需要2000元的红包找关系,后来伍刚就一直让他等,他儿子上学的事情最后也没有办成。伍刚也不接他的电话。2014年9月过后,他已经没有收入,房租也交不起了,他自己在白马凼附近摆摊勉强维持生活,而且经常被城管干涉,不让摆摊,伍刚并未给他办理摆摊的事情。经辨认,徐某辨认出伍刚就是对其实施诈骗的男子。2、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徐某的妻子。2014年6月份左右,她丈夫徐某到重庆想找个地方卖冰激凌。在重庆,徐某遇到了伍刚,伍刚说可以帮忙申请一个爱心亭,但需要1万元来打通关系,徐某当时就给了伍刚1万元。过了几天,伍刚又说申请爱心亭还要33000元的押金,徐某又给了伍刚25000元,剩余的8000元是徐某回家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伍刚的。伍刚还说20天后爱心亭就可以办下来。但是一直没有办下来,伍刚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她还证实,伍刚主动找他丈夫徐某说,可以帮她的儿子到重庆主城来上学,但需要2000元来打通学校领导的关系,徐某就给了他2000元,后来她儿子上学的事情也没有办理,她儿子后来回老家去上学了。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渝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石油路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2014年年中,有一个叫徐某的人到他的办公室来了解办理爱心报刊亭的事情,当时徐某向他出示了一张收据。这张收据有很多问题,他当时告诉徐某这张收据是假的,他被骗了。这张收据写的是“重庆市大坪城头股份有限公司街道办事处”中的“头”字是错别字,其次是街道是不会下设企业的。如果要办理爱心亭也是由渝中区政府审批,以现在的政策,渝中区对这类占道经营的行为是只减少不会增加。另外收据上的金额应该是中文大写,而收据写的是阿拉伯数字。最主要的一点是城管办公室是不会收取类似款项的。他个人更不会直接收取这个钱。这个收据所写的事项、公章和他的签名都是伪造的。他证实他个人并不认识伍刚。4、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德意家具城的办公室主任。他证实伍刚有一个广宇沙发厂,并于2013年9月9日在德意家具城的*-*-*场地经营销售沙发。这个家具厂主要是他的妻子在负责经营管理。后来伍刚和一个销售员好上了,就和他妻子离婚了,离婚时家具厂归伍刚妻子所有,德意家具城的门面归伍刚所有,但家具厂的欠债要伍刚归还。后来伍刚没有资金经营下去了。2014年2月8日,伍刚需要交纳德意家具城的租赁费6万多元,由于没有那么多钱,只交纳了一半,剩余的伍刚写了一张欠条,后来他消失了。5、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他和伍刚是朋友关系。大概在2014年,他和伍刚一次吃过两次饭。第一次是伍刚给他打点哈,喊他到石油路好吃街吃饭,当时有一桌人,除了伍刚,还有徐某,另外三四个人不认识,在饭桌上,伍刚介绍有两个人是城管。当时也没有什么话题,主要是摆一些家常。中间没有提到为徐某摆摊经营的事情,也没有送烟酒红包之类的行为。第二次吃饭大概在十几天过后,也是在石油路的好吃街,这一次除了伍刚和徐某外,还有“曹二娃”,另外还有三四个人不认识,其中有两个人就是上次介绍的城管。这一次也没有提到关于徐某的事情。他还证实,徐某一直未跟他说过找伍刚帮忙办摆摊的事情,直到2014年底或2015年初,徐某也没有摆摊。后来他找不到伍刚就来找他,还将伍刚给他的收据给他看了,他看到那张收据一点也不正规,肯定是假的。他就让徐某找伍刚还钱。6、伍刚的银行卡流水,证实2014年6月10日,伍刚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内收到8000元的转账汇款。7、伍刚出具的说明,以及伍刚向德意家具城出具租赁费欠条、承诺书,证实案发期间伍刚个人的经济状况。8、收据,证实伍刚私刻公章伪造的收款单位为“重庆市大坪城头股份有限公司街道办事处”和收款人为“张某某”的总额为33000元的情况。9、欠条,证实伍刚向徐某出具的承诺分期偿还所骗款项的情况。10、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3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镇东村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伍刚抓获。11、被告人伍刚的供述及辩解,其供认2014年5月,他在白马凼遇见了他的一个同学兼老乡徐某,徐某告诉他想找个门市卖冰激凌,他主动提出可以帮徐某的忙,但需要1万元来打点关系,于是徐某给了他1万元现金。他和徐某还有城管的几个人一起吃饭,后来徐某在白马凼公交车站附近摆了一个卖冰激凌的摊位。同年6月初,徐某觉得白马凼生意不好,想去大坪附近找位置,他又说在大坪那边城管有熟人,可以帮他想办法办个爱心报刊亭,但需要点费用作红包,还有交纳33000元的押金。第二天,徐某到德意家具城旁边的农村商业银行取了现金25000元交给他,他收到钱后就存入资金在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内。为了骗取徐某的信任,他假装打电话给别人说,“我已经把钱打到你账户上了”徐某还说剩余的8000元过几天给他。大概十天后,徐某将剩余的8000元给他了。他给徐某出具了一张伪造的收据。当年9月,徐某的小孩需要读书,徐某想把小孩转到重庆来读书,徐某打听到大坪小学要收取2000元的转学费,于是徐某就委托他办理,他就组织了几个有小孩在大坪小学读书的老乡一起吃饭,交流了一下读书的事情,后来吃饭结账时,徐某给他了2000元去结账。后来徐某一直打电话问爱心报刊亭的事情,他一直以“查的严,不敢摆报刊亭”等理由推脱。后来徐某拿着那张收据去找张某某,张某某告诉他没有收过钱,他还谎称把钱交给一个朋友在办。2014年9月29日,他到徐某租住的房屋内承担伪造了收据骗徐某,他当时答应还钱,并且还给他写了一张欠条,承诺在当年的10月20日之前还钱。但他当时确实没有钱,于是等他妻子生完小孩后就带着妻子孩子到广东佛山打工去了,电话也换了。他还证实收取办理白马凼摆摊的1万元,他当时找过两个在街上巡逻的城管,请他们吃饭,包了红包,剩余的五千多元他自己用了。收取爱心亭的3.3万元,他问了大坪街上的城管,城管说管得严,他并没有找具体的人去办。在庭审中,他供述他确实收取了徐某的1万元,但是没有帮徐某办理摆冰激凌摊位的事情。同时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能力能够帮助被害人解决问题,以此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从而骗取公民财物,所骗财物共计4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伍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刑期17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伍刚退赔经济损失450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汤 娜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人民陪审员 袁巧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