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桂雀、广州市泮溪酒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雀,广州市泮溪酒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9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雀,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冯惠珊,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泮溪酒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叶伟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莉,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上诉人李桂雀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泮溪酒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泮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7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桂雀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桂雀负担。判后,李桂雀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李桂雀并无打架行为,仅是正当防卫。2、事发地点并不在办公场所,亦不是工作时间,并没有对泮溪公司造成任何影响。3、一审判决对打架事实的认定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只字不差,不符合常理。4、从事发的录像视频中可以看出,李桂雀是在早上准备打卡上班时,被王菊花扇耳光并发送推搡的。关于唐群英的证明,唐群英不可能看到事发经过,且当时的视频录像中并无记录下声音。无法证明泮溪公司的主张。关于新版《员工手册》的问题,李桂雀从未收到过新版《员工手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重大事项决定必须进行公示。泮溪公司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李桂雀出示过新版的《员工手册》,因此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新版《员工手册》在李桂雀被通知无需上班之前从来没有见过,根本不知道该《员工手册》的内容,泮溪公司不可与李桂雀解除劳动合同。2、《员工手册》载明,即使是因打架而解除劳动合同,亦是要有条件的才可以解除。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泮溪公司向李桂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1600元。被上诉人泮溪公司答辩意见: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打架事件,李桂雀是在上班考勤打卡后,在泮溪公司经营场所内,与王菊花发生争吵继而打架。该事实有事后李桂雀、王菊花和在场员工手写事发经过的说明、视频等证据证实,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在工作场所打架,是严重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且泮溪公司在新旧版的员工手册中已将打架行为作为辞退的情形。泮溪公司解除与李桂雀劳动关系没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本院审理期间,李桂雀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李桂雀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桂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嘉璘审判员 王 珺审判员 乔 营二O一七年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豪彦汤燕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