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执异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新艺传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星万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艺传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星万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康麦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执异176号申请执行人:新艺传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梦兰。委托代理人:闫铁华,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辉。被执行人: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法定代表人:陈志真。被执行人:北京恒星万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段成栋。第三人:上海康麦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艺传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星万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新艺传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艺传广告(上海)有限公司称,申请人曾依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053号民事判决书,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人查明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在2007年8月13日法人独资100万元设立了上海康麦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并且该公司与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及法定代表人(杨辉)为完全相同。从事实和法律可以认定第三人上海康麦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事实隶属于被执行人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的独资公司,是被执行人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第三人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房屋不动产一幢,该公司随着被执行人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涉诉也终止营业,工商登记为企业异常。据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合法债权能够得到顺利进行,特申请贵院追加上海康麦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其名下的财产。本院认为,执行权具有公权性质,应当遵循公权的一般原则,即“法无授权皆禁止”。本案中,被执行人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作为开办方,于2007年8月13日独资设立了上海康麦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6月15日出资额实缴到位。两家公司均系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申请人以两家公司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公司财务相同等事实为由申请追加上海康麦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不属于法定追加被执行人事由。因此,新艺传广告(上海)有限公司申请理由于法无据,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艺传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关于追加第三人上海康麦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林 辉审判员 石文玉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静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第十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二)除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六)项作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四)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复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