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丝绸路派出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丝绸路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6行初16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田鸣风,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丝绸路派出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92号。负责人徐亮,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丝绸路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孙伯钧审 判 员 李国栋人民陪审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