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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莉、张才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张才军,张才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汉族,生于1983年6月23日,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申请执行人:张才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张才富,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投资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李莉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6088号投资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才军、张才富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才军、张才富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益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