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莉、张才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张才军,张才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汉族,生于1983年6月23日,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申请执行人:张才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张才富,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投资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李莉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6088号投资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才军、张才富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才军、张才富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益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