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81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与余阳平、蔡丹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余阳平,蔡丹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民初4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负责人:吕树桃,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76485773Y。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将军路金丰.金谷园。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继怀,该行职员。被告:余阳平,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被告:蔡丹青,女,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麻城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余阳平配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诉被告余阳平、蔡丹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峰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余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丹青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159889.07元,并按照年利率15.3%支付相应期内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9.89%计算至还清为止。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30日,被告余阳平、蔡丹青来我行申请贷款20万元,各方经协商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对、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均有明确约定。合同成立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款项。被告在2016年8月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被告至今下欠借款本金159889.07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余阳平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按期还到了2016年8月,后来就没有还了,我只能分期偿还原告借款。被告蔡丹青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2月20日,被告余阳平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余阳平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五金水暖材料,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6月20日,年利率15.3%,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逾期加收30%罚息,被告蔡丹青作为被告余阳平的配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合同成立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被告支付了款项20万元。被告按期还款至2016年8月,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还款,至今下欠借款本金159889.07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与被告余阳平、蔡丹青夫妻二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余阳平、蔡丹青发放了借款,被告余阳平、蔡丹青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到期借款本息。现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余阳平、蔡丹青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并承担逾期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阳平、被告蔡丹青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偿付借款本金159889.07元并从2016年8月20日起按照逾期年利率19.89%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当事人应给付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款汇至麻城市人民法院款物返还中心,开户行: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82×××37)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497元由被告余阳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案件上诉费(注按一审裁判文书诉讼费预交)款汇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锋附1本案证据材料:原告提交证据如下:一、借款合同及借据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二、还款流水单,拟证明被告还款情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