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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行初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董海峰与被告黑龙江省民政厅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海峰,黑龙江省民政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03行初第60号原告董海峰,男,1982年8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杜忠连,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民政厅,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4号。法定代表人蔡炳华,职务厅长。原告董海峰诉被告黑龙江省民政厅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刁乃君审判员  王炳跃审判员  王 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