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7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军忠、袁帅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忠,袁帅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7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李军忠,男,53岁,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执行人袁帅喜,男,50岁,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鄱阳县,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李军忠申请袁帅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余干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袁帅喜应支付申请人李军忠案款3916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916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袁帅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7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志伟审判员 洪启炎审判员 黄小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