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亮亮与杜永亮、武铁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亮亮,杜永亮,武铁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高亮亮,男,194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杜永亮,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武铁锁,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高亮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21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杜永亮、武铁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永亮、武铁锁偿还申请人高亮亮借款本金10.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160元及本案执行费14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永亮在本院某执行案件中有执行案款、执行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永亮在本院某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案款、执行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