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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信用卡诈骗、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4刑初6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因本案的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监视居住;因本案的偷越边境罪,于2016年8月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8年6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穗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0×××90)并开通使用。后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其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2013年11月之后,被告人郭某某不再对该信用卡还款,且在改变联系方式和住址后未通知发卡行。2014年2月开始,发卡行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向被告人郭某某催收欠款,均无法查找到被告人郭某某。截止至案发时,郭某某共拖欠本金人民币19,957.84元。2015年3月4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穗支行报案。同年5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被网上追逃,并于2015年6月19日在珠海市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于2015年6月24日被带回湖北省武汉市杨园街派出所。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偿还了该信用卡账户全部透支款息。同年6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以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为由,作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但无法通知被告人郭某某。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员工的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报案材料、账户信息明细、信用卡开户申请表、历史交易明细、追索情况说明、电话及上门催收记录、清偿情况说明、农业银行业务回单、监视居住决定书、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被告人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2.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郭某某从珠海市三灶机场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至澳门,2016年1月21日在澳门永利娱乐场附近被澳门警方查获,2016年1月23日被遣返回珠海。当日,被告人郭某某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四日。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从珠海市一处不知名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至澳门,2016年7月29日在澳门海立方附近被澳门警方查获,于2016年8月1日被遣返回珠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遣返人员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期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其被决定监视居住期间为6个月,期间未被公安机关以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为由逮捕或拘留,故其折抵刑期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应计算为6个月。被告人郭某某因本案的信用卡诈骗犯罪被羁押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个月,应依法折抵有期徒刑3个月零9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3个月零9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文艳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人民陪审员  张燕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大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的,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根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1)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1)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1)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