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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志军、武国臣、武国柱、曹臣、季广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程志军,武国柱,曹臣,季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185号申请人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燕飞,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程志军,男,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武国臣,男,汉族1956年6月7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武国柱,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曹臣,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季广成,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农民。2017年4月24日本院受理了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程志军、武国臣、武国柱、曹臣、季广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接到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即程志军自动给付给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本金2.50万元,借款利息3580.00元及逾期利息4420.00元,案件受理费546.00元,财产保全费318.00元,迟延履行金1290.00元,共计3.5154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18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王立忠审判员 金 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