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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乔文明与于子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文明,于子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490号原告:乔文明,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诗芬,农民。被告:于子明,农民。原告乔文明与被告于子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文明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于子明的起诉,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文明撤回对被告于子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文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晓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