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民终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徐夕敏与管琴、张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琴,徐夕敏,张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管琴,女,1974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金坛区,现住常州市金坛区,慧腾绣花厂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夕敏,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俊,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祥,男,1972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金坛区。上诉人管琴因与被上诉人徐夕敏、张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82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管琴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管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管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管琴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玉星审 判 员  张 梅代理审判员  龙海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朱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