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苏伍鲜与陈丽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伍鲜,陈丽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1492号原告苏伍鲜,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柯金敏,厦门市新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丽斌,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诉讼代表人王秀英,总经理。原告苏伍鲜与被告陈丽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原告苏伍鲜与被告陈丽斌庭外和解。苏伍鲜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陈丽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伍鲜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陈丽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伍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苏伍鲜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审 判 长 林春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燕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