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洪、徐有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洪,徐有进,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洪,女,生于1965年3月11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有进,男,生于1968年10月18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审被告:李艳,女,生于1970年11月27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上诉人杨洪因与被上诉人徐有进、原审被告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9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洪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杨洪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李宗洪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