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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龚向东、宋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向东,宋建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向东,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宜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建国,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凤霞,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主要负责人:汪钻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龚向东因与被上诉人宋建国、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4民初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龚向东于2017年4月24日以已与宋建国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龚向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向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龚向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会光审判员  柳 莉审判员  王定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