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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终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冬与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冬,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终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冬,住济南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宗辉,局长。委托代理人甘宪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真,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国承彦,区长。委托代理人王仙,槐荫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王冬因诉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行初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冬以涉案纠纷已合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王冬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国才代理审判员  王 珂代理审判员  刘恩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