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全香淑与王增全、徐衍波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增全,全香淑,徐衍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增全,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卿。上诉人(原审原告):全香淑,1987年3月31日,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衍波,现住汪清县大山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增全、全香淑因与被上诉人徐衍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345元(上诉人王增全已预交),退还给上诉人王增全。审判长 崔玉& # xB;审判员 金春秋审判员 张 新 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全 艺 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