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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晓杰与周立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杰,周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713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杰,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周立明,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李晓杰与周立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立明履行了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2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三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