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晓杰与周立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杰,周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713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杰,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周立明,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李晓杰与周立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立明履行了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2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三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