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行审4号XX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贺德龙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XX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贺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129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XX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何永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廖江平,男,1963年10月2日生,壮族,住XX瑶族自治县。系该局征地���理事务所所长。委托代理人:任美娟,女,1976年6月8日生,瑶族,住XX瑶族自治县。系该局征地管理事务所副所长。被执行人:贺德龙,男,195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XX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XX县国土局)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贺德龙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召开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廖江平、任美娟出席了听证会,被执行人贺德龙未出席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XX县国土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江国土资腾决字[2015]019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事实与理由:XX瑶族自治县世界瑶族文化博览园(二)期建设项目用地于2015年7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2015]政国土字第966号。为实施该项目建设,XX县国土局已依法依程序实施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目前该项目内绝大部分土地已征收补偿安置完毕。但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架枧田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贺德龙拒绝腾出他在该项目内被征收所承包经营的水田293.99平方米,折合0.44亩。对此,XX县国土局依法下达了《限期腾地决定书》,并于2015年10月8日送达给该村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户贺德龙,行政决定法定期满,贺德龙未履行XX县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决定,XX县国土局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法定期限已到,贺德龙仍未履行行政决定。因此XX县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腾地。被执行人贺德龙未参加听证会,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查明,2015年7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2015)政国土字第96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XX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将包含XX瑶族自治县架枧田村的农用地转用为XX瑶族自治县世界瑶族文化博览园(二期)建设项目。2015年7月15日,XX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江政通[2015]17号《关于征收沱江镇百家尾村、班田村、架枧田村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该通告告之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为: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5]47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永州市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05]22��)和省人民政府(2006)政国土字第262号批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为:在本通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认真核对,并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XX瑶族自治县城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将以XX县国土局审核公布的调查结果为准;相关告知为:(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有不同意见或者申请听证的,应当在通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XX县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在通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XX县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协调意见之日起15日向裁决机关申请。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以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二)通知公布之日起,被征地范围内突击改变现状的地类一律按原地类补偿、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即日,XX县国土局也发布了《XX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关于XX瑶族自治县世界瑶族文化博览园(二)期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告》。其中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架枧田村被征收土地面积共61.188亩,所在区域为I级区域,补偿标准为水田4万元每亩、旱地3.2万元每亩,共计补偿金额为2369172元。经XX瑶族自治县土地管理事务所进行征地调查勘测,该村被征土地中,贺德龙所占水田0.44亩,对贺德龙补偿金额为17640元。贺德龙既不配合国土部门的调查,也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2015年7月23日,申请人XX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XX瑶族自��县公证处对贺德龙被征收土地面积进行测绘并公证,经XX瑶族自治县公证处对面积进行了现场勘测并公证,制作了公证书号为(2015)湘永瑶字第241号《公证书》,确定该贺德龙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地类为水田,面积共293.99平方米,折合面积为0.44亩。经计算贺德龙应补偿金额为17640元,已由XX瑶族自治县城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连同该村其他征地补偿款一同汇入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账号,汇入总金额是617288元。2015年9月22日,XX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江国土资腾告字[2015]019号《限期腾地告知书》,告知XX瑶族自治县架枧田村民委员会及贺德龙,在收到告知书后办理按该村确定的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的相关手续,并领取相应的补偿费。并督促贺德龙自行清除地上青苗,腾出土地交付给县人民政府。该告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按���知要求的内容腾地,XX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江国土资腾决字[2015]019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并告知如对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决定书送达后,XX县国土局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江国土资催告字[2016]016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经催告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提起诉讼。XX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本院认为,XX县国土局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贺德龙在集体土地的水田征收,有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文件,XX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了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并公证了测绘结果,按照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及XX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补偿金额客观公正,XX县国土局作出江国土资腾决字(2015)019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贺德龙拒不履行该决定,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限期腾地决定书》生效后,XX县国土局对贺德龙下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贺德龙在催告后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XX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江国土资腾决字��2015)019号限期腾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XX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书斌审 判 员 罗 智审 判 员 李贻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 建附裁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