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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小坤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小坤,史跃占,任永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2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坤,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跃占,男,汉族,1962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原审被告:任永占,男,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上诉人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小坤、史跃占及原审被告任永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2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同时被上诉人李小坤自愿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被上诉人李小坤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三、准许李小坤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被上诉人李小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上诉人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曙光审 判 员  郑金梁审��判员赵明代理审判员  王 琦代理审判员  臧海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边 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