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淮南市美格企划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南市美格企划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民终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市美格企划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4893223-8。法定代表人:张兴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中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15030083-4。法定代表人:陈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弟昌,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南市美格企划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格企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洞山房地产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6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美格企划公司的法人代表张兴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被上诉人洞山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弟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格企划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美格企划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洞山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3年1月1日,美格企划公司与洞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广告牌租赁协议》,双方约定:洞山房地产公司租赁期限内非免费制作安装画面为25元/平米。美格企划公司在租赁期内为洞山房地产公司免费制作安装发布了3次画面共800平米,又应洞山房地产公司的要求非免费制作安装发布了836平米的宣传画面,每平米25元,共计20900元。美格企划公司多次讨要该笔欠款,洞山房地产公司至今未付。2.《广告牌租赁协议》中约定:洞山房地产公司租赁美格企划公司位于淮南陈洞路立交桥北侧单面规格16米*9.5米、12米*9.5米的电动三面翻广告牌,租赁期限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止,租金90000元。同时约定合同条款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双方恪守遵照执行,任一方不可违约,否则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给付责任。美格企划公司和洞山房地产公司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洞山房地产公司拖欠非免费制作安装广告费用20900元属于违约,理应承担30%的违约金即27000元的赔付责任。3.2014年12月底,洞山房地产公司姚晓敏副总经理通过电话与美格企划公司商定洞山房地产公司租赁美格企划公司规格16米*9.5米广告牌一块租赁期一年,租赁期起始日为2015年1月1日,租金5万元。随后美格企划公司在携带合同前往洞山房地产公司签署时被洞山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姚晓敏告知不用签合同,有委托书就行了,并由洞山房地产公司办公室向美格企划公司出具了广告牌租赁发布委托书。美格企划公司按照洞山房地产公司发来的宣传画面进行了喷绘制作安装广告牌。之后美格企划公司多次讨要该笔广告费未果。洞山房地产公司辩称,美格企划公司诉请的所谓欠广告费的事实不能成立。本案涉及的是三笔费用。第一笔费用是9万元,美格企划公司自己陈述已经付清。第二笔费用是美格企划公司陈述的20900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非免费制作安装画面发布费用为25元/平方米,20900元是美格企划公司自己计算的,广告有没有制作,制作的画面是多少平方米,这些并没有经过洞山房地产公司的确认;同时计算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金20900元,违约金27000元,没有这种算法。关于第二份合同主张5万元广告费用,因当事双方就广告发布的期限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洞山房地产公司提出租赁3个月,美格企划公司要求租赁1年,因此,双方没有签订第二份广告牌的租赁合同,美格企划公司主张洞山房地产支付5万元广告费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美格企划公司的诉讼请求。美格企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洞山房地产公司给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期间的广告费20900元及违约金27000元;2.判令洞山房地产公司2015年1月至12月的广告费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洞山房地产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月1日,美格企划公司与洞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牌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美格企划公司将其位于本区陈洞路立交桥北侧的两块电动三面翻广告牌租赁给洞山房地产公司作为商业广告宣传,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止;租金9万元(两块各免费制作安装画面3次800平方米),租赁期内非免费制作安装画面发布费用为25元/平方米;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美格企划公司共计为洞山房地产公司完成了1634平方米的广告宣传画面。洞山房地产公司分两次向美格企划公司支付了9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美格企划公司主张洞山房地产公司支付非免费制作安装画面的广告费20900元的请求是否成立?2.美格企划公司主张洞山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27000元的请求是否成立?3.美格企划公司主张洞山房地产公司支付2015年的广告费5万元的请求是否成立?分析认定如下:关于争议焦点1:美格企划公司与洞山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广告牌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内,两块广告牌各免费制作安装画面3次800平方米,非免费制作安装画面发布费用为25元/平方米。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美格企划公司共计制作广告宣传画面1634平方米,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费制作安装画面800平方米,那么非免费制作安装画面的工作量就是834平方米,按照25元/平方米计算,应当支付的广告费为20850元。故美格企划公司主张洞山房地产公司支付非免费制作安装画面的广告费的请求依法成立,予以支持;但数额计算错误,应予纠正。关于争议焦点2:洞山房地产公司拖欠的广告费为20850元,美格企划公司却主张支付违约金27000元,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调整,应当以同期同类型银行贷款利率(即年利率5.6%)计算,违约金计算为2335.20元(20850元×5.6%×2年)。关于争议焦点3:美格企划公司与洞山房地产公司就2015年的广告牌租赁及广告发布并未达成合意,亦未签订书面协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就2015年的广告牌租赁及广告发布形成合同关系。美格企划公司仅凭9张没有形成时间的照片来主张洞山房地产公司支付2015年的广告费5万元,显然证据不足,故其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综上,美格企划公司主张洞山房地产公司支付非免费制作安装画面的广告费以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数额计算错误,应予纠正,非免费制作安装画面的广告费应为20850元,违约金为2335.20元;其请求洞山房地产公司支付2015年的广告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淮南市美格企划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拖欠的广告费20850元,违约金2335.20元,合计23185.2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二、驳回原告淮南市美格企划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8元,原告淮南市美格企划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68元,被告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0元。本院二审期间,美格企划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认定如下:美格企划公司提交的证据1,两份借款书,金额分别为230万元和2153100元,其中的差额146900元包括2013年元月至2014年元月洞山房地产公司租赁美格企划公司广告牌尚欠的广告费用20900元以及2015年月元至2016年元月,洞山房地产公司租赁美格企划公司广告牌的广告费用50000元。由此证明2015年元月,洞山房地产公司租赁美格企划公司广告牌是客观事实,真实自愿的。洞山房地产公司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为借款书,反映的是借贷关系,与本案关联性不足,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关于申请新建户外广告牌的报告》《潘集区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申请表》《商函》及广告牌建成的实景图,上述证据证明洞山房地产公司姚晓敏丈夫刘瑞尚欠美格企划公司张兴华制作高炮广告牌和过路龙门架广告牌制作费30000元。洞山房地产公司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质证认为《关于申请新建户外广告牌的报告》《潘集区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申请表》《商函》的时间均为2010年,而本案租赁合同发生的时间是2013年,广告牌建成的实景图所载的广告牌位于淮南市潘集区,而本案租赁合同所约定的广告牌位于田家庵区,因此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从该组证据所载明的内容和形成的时间来看均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证据3,洞山房地产公司制作的活动单页复印件6份。其中前4份证明洞山房地产公司2015年租用美格企划公司广告牌进行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后两份证明洞山房地产公司更改项目名称,是单方面失信行为,目的是为了不付和少付广告牌租金。洞山房地产公司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观点均提出异议,质证认为活动单页上载明的时间是1月25日却没有明确是2015年,且洞山房地产公司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如单页所宣传的将世纪天成向上城与龙湖路地下街贯通,这只是营销手段,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无论是从形成时间还是载体来看均无法证明洞山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租赁美格企划公司广告牌以及洞山房地产公司更改项目名称逃避给付广告牌租金责任的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对美格企划公司主张洞山房地产公司支付非免费制作安装画面的广告费20850元的计算是否正确?2.一审法院认定美格企划公司主张的违约金27000元数额过高,依法调整为2335.20元是否正确?3.美格企划公司主张洞山房地产公司支付2015年的广告费5万元的请求是否成立?针对以上争议,本院逐一评判如下:关于争议焦点1,美格企划公司与洞山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1月1日签订了《广告牌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时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租赁期内两块广告牌免费制作安装画面3次800平方米,非免费制作安装画面发布费用25元/平方米。根据美格企划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广告画面更换明细,美格企划公司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共计制作广告宣传画面1634平方米,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费制作安装画面800平方米,非免费制作安装画面834平方米,按照25元/平方米计算,应当支付广告费为20850元。一审法院对该笔非免费制作安装画面的广告费的计算并无错误。美格企划公司上诉主张洞山房地产公司支付非免费制作安装画面的广告费20900元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2,关于美格企划公司以《广告牌租赁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为由主张洞山房地产公司支付租金总额90000元的30%的违约金27000元的上诉请求,洞山房地产公司在答辩中提出违约金过高。经查,法律规定因为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减少时,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等因素予以衡量,本案中,洞山房地产公司拖欠的广告费仅为20850元,除此之外,美格企划公司未能证明其尚存在其他损失,仍按约定的违约金27000元,明显过高,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同期同类型银行贷款利率(即年利率5.6%)计算违约金为2335.20元并无不当。故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3,美格企划公司称其在2014年12月底与洞山房地产公司就洞山房地产公司2015年租赁美格企划公司广告牌一年的事项与洞山房地产公司达成合意,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不予认可,其要求洞山房地产公司支付2015年的广告费5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美格企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淮南市美格企划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 植审判员 刘凤玉审判员 姚多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巫祖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