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XX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20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XX太出生日期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无业住址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强制措施2017年3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182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XX太酒后驾驶皖NXXX**号小型轿车沿杭鞍快速路西向东行驶至山东路下桥口处时,被当场查扣。后经传唤到案。经检验,在送检的XX太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太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XX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XX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魏聪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孙尉罡书记员王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