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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广州乐柏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赵小生劳动争议2017民终376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乐柏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赵小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乐柏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王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燕芳,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委托代理人:何志平,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乐柏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柏得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7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柏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乐柏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乐柏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杨晓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欣谢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