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57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马朗,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万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马朗、孙万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先后在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景观管理署灯光雕塑管理科科长、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容景观管理署灯光管理科科长、副署长等职务期间,利用具体负责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景观灯光建设工程、景观灯光养护工程以及户外广告投放审批工作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承建景观灯光建设工程、景观灯光养护工程和办理户外广告投放业务的业务单位人员所送的现金、购物卡等,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具体如下:1、2006年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赵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销售景观灯具及承建景观灯光建设工程、景观灯光养护工程的上海燕青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燕青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所送的现金、购物卡合计人民币22.5万元,赃款被用于购车等化用;2、2006年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赵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挂靠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景观灯光建设工程和景观灯光养护工程的上海南北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经理朱某某所送的现金、购物卡合计人民币1.1万元,收受上海南北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所送的现金合计人民币5万元;3、2006年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赵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承建景观灯光建设工程和景观灯光养护工程的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倪某某所送的购物卡合计人民币1万元;4、2006年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承建景观灯光建设工程和景观灯光养护工程的上海同升技术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某某所送的购物卡合计人民币3.9万元;5、2008年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赵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承建无线联网及视频系统维护业务的上海公用事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某所送的购物卡合计人民币1万元;6、2013年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承建景观灯光建设工程和景观灯光养护工程的上海安民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所送的购物卡合计人民币8千元;7、2014年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承建景观灯光建设工程和景观灯光养护工程的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人王某某所送的现金合计人民币7万元;8、2014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收受承建景观灯光建设工程和景观灯光养护工程的上海岚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9、2016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收受取得本区商城路XXX号屋顶广告行政许可的上海世荣堂广告有限公司股东黄某某所送的购物卡面值人民币2万元。2016年9月8日,被告人赵某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在单位组织谈话期间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同年9月12日,检察机关在被告人赵某办公室等处扣得现金人民币1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另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3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方某某、朱某某、薛某、倪某某、刘某某、金某、张某、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组织人事处出具的职务证明、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容景观管理署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岗位说明,相关合同协议书、付款凭证,检察机关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等书证,检察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意见,理由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晓青审 判 员 沈 敏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锦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