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思与王明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王明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000号原告:王思,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王明业,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原告王思与被告王明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王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王思负担。审判员 苏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丹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