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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思与王明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王明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000号原告:王思,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王明业,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原告王思与被告王明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王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王思负担。审判员  苏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丹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