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执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德林、方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德林,方建伟,陈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德林,男,1949年12月7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方建伟,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陈东英,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戴德林与方建伟、陈东英(2017)浙0726执48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6521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0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德林于2017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建伟、陈东英支付执行款1032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4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俞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