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刘海艳、刘超琼、徐敬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艳,刘超琼,徐敬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332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被申请人:刘海艳。被申请人:刘超琼。被申请人:徐敬前。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刘海艳、刘超琼、徐敬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海艳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屋,在限额14万元内予以查封,并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海艳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屋在限额14万元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刘潺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