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职克红与戴守春、姬美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职克红,戴守春,姬美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87号原告职克红。被告戴守春。被告姬美泉。本院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职克红与被告戴守春、姬美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需要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职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许 霞人民陪审员 曹萃丽人民陪审员 贺保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国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