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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职克红与戴守春、姬美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职克红,戴守春,姬美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87号原告职克红。被告戴守春。被告姬美泉。本院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职克红与被告戴守春、姬美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需要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职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许 霞人民陪审员  曹萃丽人民陪审员  贺保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国梁 更多数据: